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尚**与被告胡*、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518.6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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