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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与被告胡*、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尚**与被告胡*、中华联**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518.6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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