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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乌鲁**谊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乌鲁**谊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唐*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退回上诉人唐*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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