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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解江,唐**,杨**,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杜**、解江、唐**、杨**、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83.70元,上诉人王**已交,本院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余款2158.7元由本院退还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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