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克拉玛**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克拉**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以其提供证据不够充分,需核对相关账目后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主张因其经济困难,所交诉讼费11680元批准免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以其提供证据不够充分为由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故本院应予以准许并就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另查,原告陈**因涉案合同产生的其他纠纷,其养老金已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克执字第563号、(2013)克执恢复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每月进行扣划。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问题,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免交诉讼费的规定。故已交诉讼费11680元一并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陈**免交诉讼费。已预交诉讼费11680元一并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