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向*诉中太建设**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争议标的1383885.7元,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27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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