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李*与被告麦**、郓城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牡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