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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远**限公司与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阳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枣阳远**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开红,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审减半收取3650元,重审时应全额收取),待重审时确定负担比例;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枣阳远**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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