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向光诉中太建设**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标的1467600元,受理费9004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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