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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鹏腾**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保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昌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保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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