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昌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保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鹏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曾*与呼图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赵**、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昌吉市滨湖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李*、付**、冉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图壁**有限公司与宁**、张*、宁**、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呼图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田*、魏*、俞**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新疆银通东方**信达海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银通东方**信达海德分公司与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区**与新疆银通东方**信达海德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