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成龙、被告张*、被告宁**、被告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5元,邮寄送达费133.2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6498.2元,由原告呼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