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被告付红兵、被告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在庭审前以其提供的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1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7309.8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