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阿西木与阿西木?司**、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与被告阿**、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阿**、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阿**称,被告阿**于2012年8月被诊断为“乙状结肠中分化腺癌”,随后多次进行入院治疗,其住院及手术期间多次向我借款,我为其垫付住院押金共计3万元。因二被告系夫妻,故被告阿**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综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阿**辩称,我同意偿还借款。

被告马*娥辩称,对原告诉求不认可,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给被告阿**治疗的事实不存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28日、9月7日,原告使用其银行卡分别向被告阿**住院治疗的新疆医**属医院预交医疗费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被告阿**出院后,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已经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另,二被告于1996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15年12月1日由本院判决离婚,原告系被告阿**之子。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帐户凭证、医院证明、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系其为被告阿**预付的医疗费,因被告马**不认可该费用系借款,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与二被告明确约定该费用系借款的证据,并且,原告为了使其患有疾病的父亲得到及时治疗垫付医疗费亦符合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故原告现主张其垫付费用系借款则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马**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偿还该费用,并且,其自愿偿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阿**偿还该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阿**偿还原告阿**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阿**对被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阿春青·阿西木。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