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0元(原告已预交862.50元),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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