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明智与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明智与被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明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明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49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