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明智与被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明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明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49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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