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也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青**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双方均有撤诉意愿,且各自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499.5元,由原告新**发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16999元)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限公司(反诉原告已预交2300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