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学军诉被告马**、新疆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5元,全部由原告项**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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