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焉耆县**限责任公司与巴**都房地**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巴州鑫**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8.4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