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巴州鑫**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8.4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焉耆县**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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