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州华**责任公司焉耆销售中心与白金光、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华**责任公司焉耆销售中心诉被告白**、刘*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华**责任公司焉耆销售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巴州华**责任公司焉耆销售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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