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焉耆回**支行诉被告韩**、闵**、田**、马**、马**、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焉耆回**支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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