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进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