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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进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进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新疆万紫**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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