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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长**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寺理事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长**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寺理事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受理费3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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