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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曾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曾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还471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668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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