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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兆**限公司与被告与被告刘**、吴**、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兆**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兆**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84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72642元,退还原告湖**有限公司726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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