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兆**限公司与被告与被告刘**、吴**、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兆**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兆**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84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72642元,退还原告湖**有限公司726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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