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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建**责任公司与孙**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喀什建**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红、代理审判员何**、人民陪审员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喀什建**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后反诉原告孙**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喀什建**责任公司以其拟于孙**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孙**因喀什建**责任公司撤回本诉后其自愿撤回反诉,均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喀什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1520元(喀什建**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5760元,由喀什建**责任公司负担45760元,剩余45760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建**责任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77493元(孙**已预交),减半收取38746.5元,由孙**负担38746.5元,剩余38746.5元由本院退还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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