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乌恰县帕**有限公司、周**、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1150元,剩余1150元退还原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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