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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库尔勒**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古广告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投房地产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星星及委托代理人杨**、冯**、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汇嘉·时代广场”项目提供广告推广服务,被告自2013年5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广告推广服务月费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营销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被告提供了广告推广服务。2013年12月31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自2014年1月13日起暂停广告推广服务工作。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共计8个月,被告仅仅支付5个月的广告推广服务费,仍有3个月的广告推广服务费未支付,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推广服务费2250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1643.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了乙方要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方法,这是支付广告费的前提,乙方未按约定每月到现场提供服务造成与甲方的销售不匹配,为此作为发包方电话通知其解除合同,原告未提供约定服务,无权要求提供广告费,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了乙方交付成果的方式,是甲方进行确认,同时附件一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双方要进行沟通并由乙方制定会议纪要,来确定双方在广告推广过程中进展情况,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工作,所以我们认为,等价有偿是合同履行的根本原则,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支付广告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以汇投房地产公司为甲方、上古广告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平面推广的广告公司;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广告策划、广告文案、设计等事宜;项目位于库尔勒市。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3日开始;如因政府原因导致本合同中的项目中止或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方按乙方实际服务阶段折算酬金,并足额支付乙方,乙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其他相关责任。和服务内容为“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策划、文案、设计整体服务方式(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广告推广服务月费为75000元整。策划、设计、文案之外的费用另计。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服务月费作为乙方开展工作的启动金;从第二个服务月开始,每月10号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等额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10日内支付乙方当月月服务费用。甲方权利: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有计划、调整权;2、甲方有权并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广告方案、设计文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必须及时的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确认方为定稿。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作延误及损失,所有的责任由甲方承担;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各项服务人员的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作出人员更换和调整,以确保项目服务质量,乙方在接到甲方人员调整书面通知7日内不予执行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并解除合同;4、乙方所提出的五项附件之外若甲方有其他关于“汇嘉·时代广场”广告策划、设计等需求,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书面通知后在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甲方要求。甲方责任: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发损害赔偿摩登法律纠纷及相关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3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应书面指定专人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4、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广告服务酬金;5、甲方需承担销售资料制作费用、售楼处∕样板房装饰费用、对外导示系统制作、发布和媒体发布、SP活动费用。乙方权利:1、乙方具有在“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媒体发布及广告宣传资料上署名权,乙方有权在乙方设计策划的所有平面、户外、印刷品标注“全程推广:成都上古”字样;2、乙方享有在不改变甲方既有目标与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组织开展工作的权利;3、乙方享有按时收取广告服务酬金的权利。乙方责任:1、乙方不得将全部后部分工作转包或转让给第三方;2、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等业务;3、乙方应按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容完成的广告服务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符或不能按期完成,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4、经甲方确认的广告策划方案,乙方应严格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5、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策划、设计方案等设计资料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如因乙方原因而引发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及相关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则承担应支付但未支付数额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而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因客观原因,甲方项目停滞的,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回调中止履行,待项目复工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3年年6月9日至2013年12月9日被告分四次支付原告广告服务费3750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自2014年1月13日起暂停广告推广服务。诉讼中被告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认为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提供服务,并申请对原告公司履行合同内容即其在房地产项目中完成和交付的广告推广工作内容的价值进行评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三个月广告推广服务费225000元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推广合同、转账明细单、广告策划、设计、文案、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汇嘉·时代广场”项目广告推广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推广服务工作。第一,双方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各项服务人员的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乙方作出人员更换和调整,以确保项目服务质量,乙方在接到甲方人员调整书面通知7日内不予执行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并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既未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服务水平及质量问题并进而解除合同却又按照约定先后四次支付原告五个月广告推广服务费,原告诉讼后又声称原告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显不足为信。第二、依据合同附件(一)四项第6、甲方专人专项负责本案,与乙方沟通、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方式(非电子邮件)下工作单,由乙方专人(AE)专项负责跟进。本案中被告亦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下达过任何工作单并进而主张原告未依据其工作单进行广告推广服务。第三、诉讼中被告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认为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提供服务,并申请对原告公司履行合同内容即其在房地产项目中完成和交付的广告推广工作内容的价值进行评估,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服务又同时申请对原告在房地产项目中完成和交付的广告推广工作内容的价值进行评估显属自相矛盾。第四、庭审中原告提供大量专属被告策划内容的广告策划、设计、文案,双方虽明确约定工作内容的确认、定稿、修改及工作成果的提交等,但实际执行中对工作运行、工作成果的提交并未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但并不能否定合同已经履行的事实。综合上述四点,可以认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双方合同已经对广告推广服务费作出明确约定,故被告申请对完成内容价值的鉴定应予驳回。被告虽称2013年10月中旬电话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但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拒不支付三个月的广告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广告服务费的责任。同时,被告拖欠广告服务费,依法还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库尔勒**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限公司225000元。

二、被告库尔勒**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164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4.83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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