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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轮台**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诉被告轮台**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龙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1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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