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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与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与被告余**、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196.45元,减半收取1098.225元,诉讼中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负担。需退还原告上海浦东发**鲁木齐分行案件受理费2171.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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