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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卢**、王**与国网电**供电公司、博乐市**场科子里加尔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段**、上诉人王**、国网新疆**供电公司、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科子里**村委会(以下简称科子里加尔村)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小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国网新疆**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上诉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科子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达吾列提别克·据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小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2.32元,退还芦海娟、段**3782.45元、退还王**2782.45元、退还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1868.71元、退还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科子里加尔村村委会1868.7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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