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贵州华**有限公司、贵州华**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有限公司、贵州华**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有限公司、贵州华**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5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3089.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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