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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民终19号——博乐**材厂与被上诉人刘*、博尔塔拉蒙**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乐市富侨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博尔**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新**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乐市富侨建材厂的经营者周**、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博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新**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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