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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苏**责任公司与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铁路局片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范围,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租赁的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管辖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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