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铁路局片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范围,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租赁的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管辖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