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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苏**责任公司与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402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撤回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4020元的诉讼请求;

二、准予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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