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新市区阿勒泰路金酷肥牛火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402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撤回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4020元的诉讼请求;
二、准予原告新疆苏**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市区江苏西路津悦*酷肥牛火锅店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