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高**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高**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高**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9.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379.71元,退还原告1379.7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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