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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被告乌**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被告乌**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劳动争议一案,新疆守**责任公司与乌**铁路局乌鲁木齐机务段均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8月31日先后诉至法院,两案需一并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责任公司自行承担,退还原告新疆**责任公司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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