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宏**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宏**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5.4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55.48元退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