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昌吉**民法院审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李**、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昌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尤*、汪**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民法院(2014)昌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