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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新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18元(吴**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2.09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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