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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7.7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697.7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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