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7.7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697.7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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