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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吐中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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