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吐鲁番市**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吐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及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2元,减半收取9051元,由上诉人连**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90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