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哈**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袁**应给付李**股权转让费6000000元,利息252000元,承担诉讼费28223元。因袁**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涉案债务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哈**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