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正与武*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正与武*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哈**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武*臻应支付杭*正借款1237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805元。因武*臻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杭*正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且涉民商案件债务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西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哈**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杭*正发现被执行人武*臻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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