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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3月10日上诉人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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