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3月10日上诉人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