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梁**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