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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吉木萨尔**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梁**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5)年吉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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