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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蒋*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魏**、蒋**,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54元,退还上诉人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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