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1日以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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