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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2日在新疆农十三师黄田农场民政科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原告鉴于对婚姻的尊重,对被告的暴行一忍再忍,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还变本加厉,2014年8月5日被告再一次殴打原告,原告情急之下报警求助,才得以脱身,2014年8月19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因被告坚持不离婚,并且保证改正自己的缺点,原告遂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之后,并没有改正自身缺点,并且从2014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2日在新疆农十三师黄田农场民政科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因被告坚持不离婚,原告遂撤回了起诉。2015年9月16日,哈密市**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兹有我牙吾龙村六队村民王某某离家出走(出走时间2014年8月5日)至今未归,现居住地不清,特此证明。”现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依法公告传唤被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调解基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2日在新疆农十三师黄田农场民政科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8月19日,原告以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因被告坚持不离婚,原告遂撤回了起诉。被告于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夫妻的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对共同财产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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