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中建七局**喀什分公司、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建七**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