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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荣林与新疆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荣林因与被申请人新**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信荣林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荣林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信荣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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